3月18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 30 亿元,其中财政出资部分可根据产业需求、市场容量逐年分期到资,并以增加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
引导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累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且原则上不超过 1.5 亿元;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合计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不超过 5 亿元;全部出资在 4 年内实缴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规模(子基金实际到资金额扣除子基金管理费)的 60%。子基金可投规模中,投资于在厦门注册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1.5 倍。
子基金在满足返投要求的前提下,可在以下两种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回购:自引导基金首期实缴资金到位后 4 年内,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可以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金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 2% 时,按 2% 计算)计算的收益之和,回购份额不超过引导基金持有份额的 50%;超过 4 年后回购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退出。
(二)让利:引导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分档让利。超额收益是指扣除引导基金本金及门槛收益后的部分,让利对象为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
1、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 150% ( 不含 ) -200%(含),引导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 50% 进行让利;
2、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 200% 以上,引导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 80% 进行让利;
子基金存续期届满仍未能完成清算,或返投要求未达到的,引导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3月18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 30 亿元,其中财政出资部分可根据产业需求、市场容量逐年分期到资,并以增加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
引导基金在单个子基金中的累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且原则上不超过 1.5 亿元;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合计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不超过 5 亿元;全部出资在 4 年内实缴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规模(子基金实际到资金额扣除子基金管理费)的 60%。子基金可投规模中,投资于在厦门注册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1.5 倍。
子基金在满足返投要求的前提下,可在以下两种激励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回购:自引导基金首期实缴资金到位后 4 年内,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的主体可以申请回购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金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 2% 时,按 2% 计算)计算的收益之和,回购份额不超过引导基金持有份额的 50%;超过 4 年后回购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退出。
(二)让利:引导基金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分档让利。超额收益是指扣除引导基金本金及门槛收益后的部分,让利对象为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
1、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 150% ( 不含 ) -200%(含),引导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 50% 进行让利;
2、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 200% 以上,引导基金将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 80% 进行让利;
子基金存续期届满仍未能完成清算,或返投要求未达到的,引导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