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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真正开闸:投资PE/VC门槛大大降低

FOFWEEKLY Updated December 18, 2021


本期导读

《通知》中提到,将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允许发起人及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项目自主选择对保险私募基金出资或认缴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这将大大放宽险资参与创投和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


作者丨FOFWEEKLY


图片  

本期推荐阅读时长:6分钟
12月17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相关领域风险,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到,将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允许发起人及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项目自主选择对保险私募基金出资或认缴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这将大大放宽险资参与创投和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
险资的大体量,长周期属性,天然匹配股权投资的期限配置,在促进投资收益持续稳定和有效的分散风险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险资都天然是PE、VC的最优选LP,也是当下人民币PE和VC最渴求的LP种类。
实际上过去一年,险资出资PE、VC的限制政策的持续松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险资进入创投基金。从去年开始,险资作为LP对外投资基金的情况一直有所上升。但此次《通知》极大的放宽了险资投资与PE、VC的限制,将更加顺畅的进入到创投领域。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认为:过去对于险资对于合作的创业投资基金有规模5亿元的限制,现在已经不是障碍。对于保险私募基金而言,银保监会也有意进一步提升其市场化程度,放松了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限制要求,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让其和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在监管待遇上更加接近,更加贴近于“同台竞技”。
《通知》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消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减少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频率,进一步鼓励保险机构自主投资标准化产品。
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
三、允许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及其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策略自主选择投资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
四、取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增强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
五、取消保险资金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事前评估要求,夯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境外融资风险。
六、在现行的保险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中,增设投资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准化资产领域投资风险。
《通知》的发布,是监管规则顺应市场发展变化的务实举措,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来源,同时引导保险资金加大标准化产品投资,防范投资风险。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对于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超监管比例的少数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加强窗口指导,有序压降存量业务,推动平稳整改到位。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认为,过往对于保险资金不能投资于非保险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给银行系、券商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保险机构募资带来了实际的障碍,目前这一政策障碍也被扫除。相信这对于银行系和券商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是一件值得欢呼的事情,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将看到保险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强强联合,规模较大的股权投资基金将进一步涌现。
对于保险私募基金而言,银保监会也有意进一步提升其市场化程度,放松了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限制要求,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让其和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在监管待遇上更加接近,更加贴近于“同台竞技”。
至此,保险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障碍已经清除大半,结合昨日中资协再次发布和保险机构合作的A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相信各保险机构的投资部门已经做好深度与私募基金合作的准备。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90余项,覆盖了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并重,体现了审慎监管理念,有效促进了保险资金运用规范稳健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个别监管制度条款已经滞后,需要与时俱进予以修订。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相关领域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修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4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的规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五、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规定。
六、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
废止原保监会发布的《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报告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7〕190号)。
七、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第三条关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规定。
八、删去《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九、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第九条第二款“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
十、删去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7〕180号)第二条关于“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的规定。
十一、删去《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十二、删去《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关于半年度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将第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十三、删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中《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银保监办发〔2020〕85号)第八条关于外部信用评级有关要求。将第八条修改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定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十四、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中的第(二)项第一款修改为“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将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中的第(三)项修改为“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此外,对删除条文的,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8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通知》的起草背景?
答: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为统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监管法规体系。目前,与保险资金运用直接相关的规定已达90余项。总体看,现行监管法规体系覆盖了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并重,体现了审慎监管理念,有效促进了保险资金运用规范稳健发展,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同时,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条款已经滞后,需要与时俱进予以修订。比如,有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事项,在监管要求上可予以放宽;有的规定基于的业务场景和外部环境已发生变化,与市场实践不符;有的规定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实践中已不再执行等。此次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订,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
二、《通知》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起草的主要考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根据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废止不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的条款,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二是坚持急用先行。对市场关注度较高、修改必要性强的部分条款集中进行修订,提高立法效率。三是坚持严控风险。限制非标准化产品特别是各种名股实债、类信贷项目和产品规模,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简化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鼓励保险机构自主投资标准化产品。二是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三是允许发起人及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项目自主选择对保险私募基金出资或认缴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四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管理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增强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五是取消对保险资金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事前评估要求,夯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六是在现行的保险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中,增设对投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领域投资风险。
《通知》的发布,有助于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来源,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同时,对于投资超过新增非标比例的少数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加强窗口指导,有序压缩存量业务,推动平稳整改到位。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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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WEEKLY Updated December 18, 2021


本期导读

《通知》中提到,将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允许发起人及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项目自主选择对保险私募基金出资或认缴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这将大大放宽险资参与创投和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


作者丨FOF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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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相关领域风险,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到,将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允许发起人及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项目自主选择对保险私募基金出资或认缴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这将大大放宽险资参与创投和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
险资的大体量,长周期属性,天然匹配股权投资的期限配置,在促进投资收益持续稳定和有效的分散风险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险资都天然是PE、VC的最优选LP,也是当下人民币PE和VC最渴求的LP种类。
实际上过去一年,险资出资PE、VC的限制政策的持续松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险资进入创投基金。从去年开始,险资作为LP对外投资基金的情况一直有所上升。但此次《通知》极大的放宽了险资投资与PE、VC的限制,将更加顺畅的进入到创投领域。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认为:过去对于险资对于合作的创业投资基金有规模5亿元的限制,现在已经不是障碍。对于保险私募基金而言,银保监会也有意进一步提升其市场化程度,放松了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限制要求,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让其和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在监管待遇上更加接近,更加贴近于“同台竞技”。
《通知》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取消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减少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频率,进一步鼓励保险机构自主投资标准化产品。
二、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
三、允许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及其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策略自主选择投资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
四、取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增强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
五、取消保险资金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事前评估要求,夯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境外融资风险。
六、在现行的保险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中,增设投资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准化资产领域投资风险。
《通知》的发布,是监管规则顺应市场发展变化的务实举措,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来源,同时引导保险资金加大标准化产品投资,防范投资风险。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对于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超监管比例的少数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加强窗口指导,有序压降存量业务,推动平稳整改到位。
紫荆资本法务总监汪澍认为,过往对于保险资金不能投资于非保险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给银行系、券商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保险机构募资带来了实际的障碍,目前这一政策障碍也被扫除。相信这对于银行系和券商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是一件值得欢呼的事情,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将看到保险资金和其他金融机构强强联合,规模较大的股权投资基金将进一步涌现。
对于保险私募基金而言,银保监会也有意进一步提升其市场化程度,放松了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出资比例限制要求,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让其和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在监管待遇上更加接近,更加贴近于“同台竞技”。
至此,保险资金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障碍已经清除大半,结合昨日中资协再次发布和保险机构合作的A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相信各保险机构的投资部门已经做好深度与私募基金合作的准备。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90余项,覆盖了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并重,体现了审慎监管理念,有效促进了保险资金运用规范稳健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个别监管制度条款已经滞后,需要与时俱进予以修订。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相关领域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修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4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市场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删去《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16号)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委托一个托管人托管股票资产。多家保险公司共用一个股票交易席位的,应当选择同一托管人。
二、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9〕45号)中关于“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实行备案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能力标准》和市场化原则,选择股票直接投资或委托投资方式,并向我会备案”的规定及相关附件。
三、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77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保险机构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试点,应当按照成本收益原则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服务券商数量和证券账户数量,选择的服务券商不超过3家,在每家服务券商开立的证券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的规定。
四、删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调整事项”中的第六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五、删去《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第十二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的规定。
六、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
废止原保监会发布的《同业存单质押融资业务报告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7〕190号)。
七、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第三条关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规定。
八、删去《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第二十条“受托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九、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第九条第二款“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
十、删去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口径》(资金部函〔2017〕180号)第二条关于“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的规定。
十一、删去《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十二、删去《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关于半年度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将第十条修改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十三、删去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中《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银保监办发〔2020〕85号)第八条关于外部信用评级有关要求。将第八条修改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科学设定交易结构,充分评估相关风险,严格履行各项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和决策,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作出明确判断和结论。
十四、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中的第(二)项第一款修改为“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将第二条“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中的第(三)项修改为“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其中,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此外,对删除条文的,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2月8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通知》的起草背景?
答: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为统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监管法规体系。目前,与保险资金运用直接相关的规定已达90余项。总体看,现行监管法规体系覆盖了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并重,体现了审慎监管理念,有效促进了保险资金运用规范稳健发展,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同时,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变化,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条款已经滞后,需要与时俱进予以修订。比如,有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事项,在监管要求上可予以放宽;有的规定基于的业务场景和外部环境已发生变化,与市场实践不符;有的规定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实践中已不再执行等。此次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订,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
二、《通知》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起草的主要考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根据保险业市场化进程和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废止不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的条款,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二是坚持急用先行。对市场关注度较高、修改必要性强的部分条款集中进行修订,提高立法效率。三是坚持严控风险。限制非标准化产品特别是各种名股实债、类信贷项目和产品规模,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简化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鼓励保险机构自主投资标准化产品。二是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三是允许发起人及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项目自主选择对保险私募基金出资或认缴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四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管理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增强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五是取消对保险资金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事前评估要求,夯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境外融资风险。六是在现行的保险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中,增设对投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领域投资风险。
《通知》的发布,有助于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来源,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同时,对于投资超过新增非标比例的少数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加强窗口指导,有序压缩存量业务,推动平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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